行動對講機
服務說明
行動對講機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以團體通訊、一對多(三人以上)通訊為需求,提供個別通話、群組通話、全雙工(雙向通話)等功能,滿足企業團體通訊需求。
本服務銷售ICOM行動對講機,搭配中華電信4G月租型行動電話門號,4G行動通訊涵蓋範圍皆可通訊使用,比傳統無線電對講機更具優勢。
本服務銷售ICOM行動對講機,搭配中華電信4G月租型行動電話門號,4G行動通訊涵蓋範圍皆可通訊使用,比傳統無線電對講機更具優勢。
功能說明
- 與行動網路(LTE)兼容
- 小尺寸(59(W)×95(H)×32(D)mm),設備輕巧,軍規等級的防護能力
- 防塵及防水(IP67)
- 同時通話
- 多人通話
- 不需要額外考取對講機使用執照,就可以使用
- 全部通話,單獨通話,群組通話,並根據通信目的選擇通話
- 500個ID呼叫清單(團體, 個別, 群組, 通話互連)
- 訊息數據(TX/RX)
- 震動功能
- 可連續通話5分鐘,5分鐘後會自動切斷通話,避免干擾其它用戶通話
產品特色
- 全台4G訊號覆蓋面:本服務使用4G行動電話網路透過行動電話基地台進行通信,涵蓋範圍大。
- 採全雙工(可雙向通話) 。
- 使用MDVPN網路,安全性高。
- 具IP67 防塵防水。
- 免中繼台建置、免相關設備、空間、維護費。
- 音質好。
- 操作簡便,不須撥號,一按即通。
- 支援全部通話、個人通話、團體通話(可同時進行特定團體的通訊呼叫)、群組通話。
服務申請方式
(一) 申辦管道:區分公司各營運處企客科、企分公司企服處及專案處、服務中心。
(二) 受理方式:透過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受理窗口受理(不含神腦特約)。
(三) 適用對象:限新申租之企客證門號。
(二) 受理方式:透過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受理窗口受理(不含神腦特約)。
(三) 適用對象:限新申租之企客證門號。
常見問題
Q.
1.本服務如何申請?
本服務需要申請購機及租用行動對講機SIM卡,請客戶填寫4G行動門號申請書以及行動對講機服務申請書,送服務中心櫃檯辦理。
Q.
2.客戶申請本服務後,如何進行服務開通及機型交付作業?
服務開通及機型交付作業皆由合作廠商協助。
Q.
3.客戶若有售後服務的問題,要如何詢問?
關於本服務操作問題,可撥打技術服務專線02-82263456。
Q.
4.客戶機型若要報修,要如何辦理?
撥打技術服務專線02-82263456,若非人為所造成的故障,請將對講機寄回維修中心進行維修作業。
Q.
5.本產品之特色及優勢?
高安全性、音質好、全雙工(可雙向通話) 、涵蓋率佳、操作簡便、免申請許可證。
Q.
6.是否可提供客戶本服務後端管理平台?
可先預設多個群組給客戶選擇。
Q.
7.是否有雙模機可支援RF功能?
未來將提供雙模機可支援RF功能。
Q.
8.本服務對SME(中小客戶群)有哪些潛在客戶群及目標客戶群?
本服務以團體通訊、一對多(三人以上)通訊之公司內部通訊系統需求為潛在目標客戶群。
目標客戶群為工廠、保全特勤、行銷公司、救難團體、長照中心、展覽館、美術館、拖吊業者、遊樂園等。
服務條款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是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所有Qmi產品與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由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與本公司間訂定的條款。
1. 欲使用本服務者務必先詳細審閱並瞭解本條款相關內容後再行註冊使用本服務,以保障權益,當使用者點選同意並完成註冊時,推定使用者已經完成審閱並瞭解本服務的所有條款並同意完全遵守,且受本服務條款內容之拘束。
2. 若使用者未滿二十歲,應於註冊前,將本服務條款請使用者的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推定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第一條 | 契約及服務內容 | |
1、 | 本服務為即時通訊、動態消息、語音功能等多元協同作業工具,提供企業或團體進行社群溝通與管理功能,本服務支援智慧型手機、平板及電腦等三種終端設備,使用說明及所需規格詳本服務網站(https://www.emome.net/qmi)。 | |
2、 | 使用者得隨時自行刪除聊天室、具權管理之動態消息內容、具權管理之團體成員帳號等,本服務於刪除時會提供確認之警示,因一經刪除即無法恢復,請使用者審慎評斷確認,如因此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3、 | 本服務提供每個團體10 Gbytes之檔案使用空間且每個檔案儲存期限以14天為限。若使用空間超過此上限或檔案逾儲存期限者,系統得逕行刪除相關資料及檔案。 | |
第二條 | 用語定義 | |
1、 | 內容:係指文字、語音、音樂、圖片、影片、軟體、程式、代碼及其他資訊等內容。 | |
2、 | 本內容:係指可透過本服務連結的內容。 | |
3、 | 使用者:係指所有同意本條款內容,並依註冊程序完成註冊並取得帳號認證且帳號未失效的使用者。 | |
4、 | 商標:本服務的商標與標誌。 | |
第三條 | 智慧財產權 | |
本服務及其提供之內容及商標,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一切權利皆為本公司或本服務提供者或服務合法權利人所有,且受著作權法、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及其他中華民國及國際法令之保護。 | ||
第四條 | 帳號申請及使用 | |
1、 |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註冊時應填寫之欄位應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並即時維護更新您個人資料,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使用電話號碼註冊者將透過簡訊進行驗證,其後更換新號碼亦同。 | |
2、 | 如因您登錄不實資料、或未即時維護資料正確性而致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您應負賠償之責任,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或暫停該帳號使用。 | |
3、 |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進行註冊/變更密碼設定時,密碼長度不可低於8字元長度要求,應儘量使用高強度密碼並自行負責嚴密保管,以免遭到不當使用。利用該密碼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均視為使用者本人的行為。 | |
4、 | 於本服務註冊的使用者,得隨時自行刪除帳號終止本服務使用權,本服務於刪除時會提供確認之警示,帳號一經刪除後即無法恢復,請使用者審慎評斷確認,如有造成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5、 | 本公司得刪除自最後一次使用本服務已經過一年以上之帳號,刪除前將以推播或發送訊息至該帳號綁定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方式通知,若發送通知後15日內仍未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得逕行刪除該帳號並終止本服務使用權,帳號一經刪除即無法恢復,如因此造成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6、 | 使用行動門號進行註冊之帳號,如更換號碼須及時進行更新或刪除該帳號後重新註冊為新使用者,當他人持有該門號並進行註冊時,該門號對應之帳號將歸屬新註冊使用者所有。 以行動門號進行註冊者應即時完成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綁定,以作為後續發生忘記密碼、換號等之認證程序所需,否則當發生前述情事時僅能重新註冊方式使用本服務並視為新使用者。前述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如為企業配發、管理之帳號,未來如該企業將該帳號作為登入本服務之運用時(如採LDAP登入認證),將致該綁定失效,請特別留意避免使用。 |
|
7、 | 本服務的帳號專屬於使用者個人。使用者於本服務的所有使用權皆不得轉讓、出借予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繼承。 | |
8、 |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視同接受未來本服務完成與中華會員介接後,改採以中華會員會員帳號登入。 | |
9、 | 請用使用者自行儲存備份資料。本公司並無義務對使用者資料作備份。 | |
第五條 | 使用者之義務及承諾 | |
1、 |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您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之相關規定外,並承諾不從事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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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規定不代表本公司對使用者傳送、張貼或發表之內容做任何形式或實質之審查,使用者於本服務所從事的所有行為及其結果應自行負擔一切責任。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他人申訴使用者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經通知該使用者改善,如使用者無視通知而仍未改善或仍繼續違反本服務條款之任一條款時,本公司得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暫停使用)或刪除帳號終止契約。如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管通知時、或有事實足認使用者涉及詐欺或洗錢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情形時,本公司得逕行刪除其帳號。本公司除以前述程序刪除帳號外有權逕行採取包含但不限於刪除內容、停止傳送等措施,如因此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3、 | 起因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包括本公司自第三人處收到原因為該等使用的申訴),致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害(包括律師費用的負擔)時,使用者應依照本公司要求立即給予補償。 | |
第六條 | 終止契約 | |
1、 | 本公司如接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使用者帳號有不法行為,或有事證足認不法使用本服務者(包含但不限於傳送猥褻、性交、裸露等照(影)片;性、毒品、賭博等邀約;詐騙他人財產、利益等有處法令之行為),本公司得逕刪除帳號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如因此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2、 | 本公司認為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經通知後仍未改善、或改善後仍再發生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暫停使用)或刪除帳號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第七條 | 安全維護責任 | |
1、 | 使用者如有帳號遭不當使用之虞時,除可循司法管道請求協助外,應及時進行密碼變更,如密碼已遭變更,可於登入頁面以忘記密碼方式由綁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取得最新密碼進行認證登入修改密碼,以確保權益。 | |
2、 | 本公司如接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使用者帳號遭不法冒用通知、或使用者提供報案以及其為帳號所有人之憑證確認該帳號為其本人所有並遭不法冒用通知時,本公司將暫停該帳號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如協助警方偵查),使用者可依前項做法進行密碼更新後回復帳號使用。 | |
3、 | 如因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或使用者終端設備因更換導致使用者帳號遭刪除,使用者可用原帳號重新註冊,如有尚未用罄之付費服務,本公司將依據使用者提出申請時所檢具之付費證明予以恢復該服務。 | |
4、 | 本公司將採取商業上合理的方式以保護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及登錄之個人資料安全,本公司使用當時科技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技術和程序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儘速回復電腦系統正常運作,如本公司違反前述規定致使用者造成損害,本公司應視該使用者之受損害情形依法進行補償。但另有約定者則從其約定。 | |
第八條 | 服務停止或中斷 | |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除第一項本公司將於7日前於網站公告外其他項目本服務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使用者應自行斟酌判斷使用範疇,如因此致使用者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便或損害,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如因本公司所責之事由,應儘速恢復服務: | ||
1、 | 對本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維護、升級或施工,會影響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分提供時。 | |
2、 |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設備故障時。 | |
3、 | 由於所連結之相關通信服務因任何原因被停止,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 |
4、 |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 |
第九條 | 品質無擔保及責任限制 | |
本服務不保證運作時不會發生中斷、延遲或錯誤等情形,某些情形可能會影響使用者的通訊品質以及本服務使用狀況,並可能導致通訊中斷或延遲。因此,使用者應自行斟酌判斷使用範疇並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並將重要訊息或檔案同時以其他方式傳送與備份。本公司均會維護本服務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當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本公司將採取合理措施儘速予以回復,對於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使用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 終止服務 | |
本公司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經營策略改變等考量,得終止或暫停本服務之經營,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3個月前於網站公告,使用者不可據此主張本公司違反約定,若因此造成使用者或第三人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
第十一條 | 廣告刊登 | |
本公司得在本服務刊登本公司或第三人的廣告。 | ||
第十二條 | 業務合作夥伴服務 | |
本服務內可能包含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合作的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或內容。該等服務或內容所應負責任,概由提供服務或內容的業者負擔。 | ||
第十三條 | 法律與司法管轄 | |
1、 | 本使用條款以繁體中文版為優先適用版本,若繁體中文版本與其他翻譯版本間有任何矛盾或衝突,繁體中文版的規定將優先於任何其他翻譯版本。 | |
2、 | 本使用條款適用台灣法律,因本服務條款而生之涉訟,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
第十四條 | 修改本服務條款權利 | |
日後本公司如有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網站上方式通知使用者,如本公司未依前項進行通知,其變更無效。若使用者不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於15日內自行刪除帳號以終止契約,若使用者公告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未於15日內自行刪除帳號以終止契約者,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 ||
第十五條 | 其他 | |
本服務係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公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1段21之3號、連絡電話:0800080123;另相關負責人資訊、服務據點等相關資料詳本公司網站(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about-cht/business-group/organization、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about-cht/business-group/store-locator)。使用者除可於該電子郵件意見信箱(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service/emailus)進行本服務有關的意見、建議及申訴,並可經由0800-080-090專線取得最迅速服務。 |
最後修訂日期:2018年 12月 20日